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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簡介
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金補貼政策
寶山區:
對區內企業被認定(含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崇明區:
鼓勵科技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5萬元的資助,其中實體入駐崇明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的,不予資助。同時,鼓勵鄉鎮、園區結合實際,另行支持。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徐匯區: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5萬元獎勵。進一步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著力打造一批卓越創新企業。
--本意見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虹口區:
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如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再次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本意見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黃浦區:
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扶持資金;新遷入本區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扶持資金;有效期滿后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每次認定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注冊在張江黃浦園的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政策和黃浦區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條件的,應申報專項發展政策,通過后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扶持。專項發展政策扶持標準低于本細則的,根據“從先從高”原則補足差額。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同類扶持的,參照本條款。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嘉定區:
對注冊在本區符合本區重點產業和重點區域中當年認定(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貢獻度、成長性和研發投入等情況,經企業所在街鎮推薦,給予認定后一次性最高20萬元人民幣資金資助;其中符合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扶持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則按照張江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給予認定后一次性資助。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金山區:
首次認定或新遷入我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有效期滿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不得與張江示范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重復享受;已獲得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資助的企業不享受首次認定獎勵。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4日。
閔行區: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5萬元資助;對新遷入本區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對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資助。
--本政策意見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浦東新區:
對年度首次認定、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25萬元。各重點區域內企業由各區域專項政策支持(自貿區臨港新區,張江科學城,張江分園)。
--自2021年11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普陀區: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或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5萬元的獎勵。
--本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浦區:
給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資助。大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5萬元獎勵;對遷入我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滿后,首次重新認定通過的給予一次性25萬元獎勵;對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每次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符合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扶持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張江相關政策給予認定后一次性資助。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松江區:
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專項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進入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培育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遷入我區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次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本文件自2019年12月19日起實施。
楊浦區: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新遷入楊浦區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對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資助。凡注冊地在張江楊浦園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申報張江資金的資助,屬于張江楊浦園的企業如放棄申請張江資金資助,視為自動放棄高新技術企業資助,本資助辦法不再予以支持。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遷入長寧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勵單位積極參與協同創新,申報各類相關資質和獎勵。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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